丈夫单方赠与“小三”女儿房产,法院判决无效并确认共有权
丈夫将房产赠与“小三”女儿,妻子起诉确认产权。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就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原告冯女士、被告许先生及其婚生子许磊共同共有。
2008年8月,许先生以自己、儿子许磊以及“小三”女儿许悦的名义,向上海某置业公司购买了位于浦东新区高青路某号1-4层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约252平方米,总价为641万余元。同年9月,该房屋经登记,权利人登记为许先生、许磊及许悦三人。2010年5月,许先生完成房屋进户手续并进行了装修。
2011年7月12日,冯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同月16日,冯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归其、许先生及许磊共同共有。冯女士称,该房产系其与许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许先生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登记至许悦名下,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许先生与许悦则辩称,该房屋的实际购房人是上海某机械公司,该公司曾向法院主张产权,虽被驳回,但购房款由该公司出资,许先生及家人并未实际出资,因此不同意冯女士的诉讼请求。许磊则表示支持母亲的主张,并称因父母正在离婚诉讼中,为维护自身权益,希望法院确认其在该房屋中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系许先生与冯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许先生未经冯女士同意,擅自将许悦登记为房屋权利人,其赠与行为侵犯了冯女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因此,许先生将房屋产权份额赠与许悦的行为应属无效。
然而,冯女士对许磊享有产权份额的安排表示同意,视为对其赠与行为的追认,该部分赠与依法有效。综上,法院支持冯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产权由冯女士、许先生及许磊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