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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韬胜诉SM专属经纪权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9) 浏览 148

一、黄子韬胜诉SM娱乐
近日,有消息称韩国SM娱乐公司于2015年10月起诉黄子韬在中国的演艺活动,指控其侵犯了SM的“专属经纪权”。该案件已于上月结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SM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有媒体对黄子韬工作室的常年法律顾问进行了采访,证实了这一结果。据律师透露,法院认为SM提出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全面支持黄子韬的立场。黄子韬方面早在上个月就已收到法院的裁定结果,但出于某种原因,胜诉方一直未公开该结果。

黄子韬曾是韩国男子组合EXO的成员,2015年4月,其父亲发表长文,表示黄子韬在SM公司出道三年期间多次受伤,且未能及时接受治疗,因此决定与其解约。这一举动引发了黄子韬与SM公司之间的解约纠纷,随后双方展开了长达一段时间的法律博弈。

二、专属经纪权为何被法院驳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可能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诉讼被驳回:

1. **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告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支持。若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且法院也无法通过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2. **缺乏法律依据**
只有在诉讼请求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予以支持。我国《合同法》中并未规定“专属经纪权”这一概念,因此SM公司所提出的主张在法律上并无支撑,法院据此驳回其请求。

黄子韬胜诉SM专属经纪权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插图

3. **法律关系主张错误**
若原告在起诉时错误地主张了法律关系,即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涉及的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法院也可能驳回其请求。

4. **诉讼时效已过**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法院仍应受理,但若无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最终仍可能驳回其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仅丧失胜诉权,而非程序上的诉权。

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曾提及“涉案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这一观点在多个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纠纷的案例中被广泛采纳。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受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除非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损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SM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其关于“专属经纪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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