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法院判决及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李某是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楼盘201号房屋的产权人,且与王某为夫妻关系。2010年7月底,张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了解到该房屋有出售信息,随即前往中介公司表达购房意愿。中介公司随后联系王某,安排张先生与王某一同看房。看房结束后,中介公司收取了张先生支付的购房定金,并于同年8月初草拟了一份《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该合同先后由张先生和王某签字,但李某并未参与签署,也未授权王某代签。合同签订后,王某表示不愿出售房屋,李某亦认为王某无权代表其签署合同,因此认为该合同无效。张先生则认为李某与王某构成违约,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由二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要求李某与王某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及仲裁费用。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的所有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李某从未参与也未授权他人签署《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且事后未对王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代理李某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对李某不产生约束力,相关法律责任应由王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