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索赔4900万 原高管违反保密义务遭起诉
北京青年报讯:国美电器原高管陈晓于2011年离开公司后,两家媒体相继对其进行了采访报道,其中陈晓披露了大量涉及国美的言论。对此,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表示强烈不满,并将陈晓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案件昨日开庭审理。
原告方指出,2011年5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发了题为《国美事件再露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采访文章,同年6月,《商界》杂志也发表了名为《陈晓是与非》的报道。在这些报道中,陈晓发表了大量不实、歪曲甚至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国美的企业形象,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表示,上述报道发布后,被多家国内外媒体广泛转载,导致“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在港交所上市的股价在复盘后连续两天下跌,市值损失超过30亿港元。同时,原告所持有的约1400家门店的日常经营也受到严重影响,商品销售因此受到直接冲击。为此,原告要求陈晓在《21世纪经济报道》和《商界》杂志上公开道歉三次,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900万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这一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一旦违反,将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则属于约定义务,通常只需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