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歌刘鑫案”引发的对民事补偿责任的思考
通过舆论到导向,时隔一年之后,“江歌遇害案”再一次重回人们的视野。但从最近的舆论来看,似乎都将焦点转换到了江歌的室友刘鑫身上,认为刘鑫的躲避及欺骗比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陈世峰罪责更重,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整个案件真正的“主角”已经淡化出了这段波涛汹涌的舆论浪潮中。我们姑且不论刘鑫是否输在了道义上或者是否需要对江歌的死亡负责,而从民事责任来分析,对于江歌帮助而致死的行为,作为受益人的刘鑫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需要承担的,应当如何认定该民事责任。
在该案中,江歌为了保护刘鑫不被其前男友陈世峰的骚扰,而独自一人前去与陈世峰理论,在双方发生争执后,陈世峰将江歌杀害。然而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江歌的独自前去面对陈世峰的行为,没有人强迫使然,所以对于刘鑫,不能认定为本案的侵权人,亦不能适用填平原则来处理。尽管舆论主观上认为江歌或是碍于情面、或是伸张正义都是出于保护刘鑫的目的,因此对其死亡应当归责于刘鑫。然而刘鑫与江歌虽然是室友,但并不能衍生出刘鑫对江歌负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江歌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室友的行为应属见义勇为。因此出于平等原则的考虑,对于没有过错的刘鑫,要承担死者江歌的全部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然而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得不到弥补,不仅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发挥道德的感召力。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补偿的认定,我国《民法总则》第183条作了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对于江歌的死亡,如果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无力承担的话,刘鑫应当负有适当的补偿责任。而受益者刘鑫的补偿仅仅是适当,必须把握一定限度,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