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如实晒出格式合同
企业要如实晒出格式合同
根据广西日报报道,近日,自治区工商局要求,广西企业若使用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必须在工商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果未公示而与消费者交易时使用格式合同的企业可能面临处罚。
自治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买卖中,不少经营者会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然而,有的企业常常挟带“霸王条款”坑害消费者,消费者即使“中招”了也不易察觉。实行格式合同公示制度,就是以“见光死”的方式约束经营者要守法诚信经营,不要耍聪明,糊弄消费者。
据介绍,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凡在广西区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合同提供方都应该进行公示。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例如,“请自行妥善保管财物,丢失本店一概不负责任”这类店堂告示,不需要在工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因格式合同问题,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自治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4月17日至10月30日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合同提供方应对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进行整理、公示。11月1日后,未按规定公示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广西自治区工商部门的做法,有利于保护民众权益。如遭遇到合同格式条款,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及时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