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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企业必须公示格式合同,接受社会监督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411

根据广西日报的报道,近日,自治区工商局发布规定,要求广西区内企业在使用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时,必须在工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若企业未按规定公示,而仍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在日常交易中,许多经营者会使用格式合同与消费者签订协议。然而,一些企业却利用格式条款设置“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而消费者往往难以察觉。因此,推行格式合同公示制度,旨在通过“阳光透明”的方式,促使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避免利用格式条款谋取不当利益。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凡在广西境内使用的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合同提供方都应依法进行公示。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格式条款都需要公示,例如“请自行妥善保管财物,丢失本店一概不负责任”等店堂告示或通知类内容,通常不纳入公示范围。

如因格式条款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据悉,从4月17日至10月30日,企业将进入自查自纠阶段,需对所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进行整理并公示。11月1日起,对于未按规定公示格式合同的企业,工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格式条款也被称为标准条款,常见于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中。《合同法》为保护公平交易和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三方面的限制: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应提醒对方注意可能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进行解释;其次,若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方的主要义务或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最后,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若存在多种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广西自治区工商部门推行格式合同公示制度,有助于提升合同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从而更好地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如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合同格式条款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合同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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