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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能否追责银行?法院判决银行需赔偿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39

案情简介:银行卡被盗刷引发的合同纠纷

2014年3月12日,刘进昌在建行汝州支行办理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领取了一张银联龙卡通(储蓄卡)IC卡,卡号为62×××50。该卡开通了境内ATM自动转账功能、手机银行渠道服务以及短信账户变动通知服务(绑定手机号为135××××9527),并设置了密码。截至2016年1月7日,该银行卡账户余额为78,700.47元。

2016年1月7日22时33分至次日01时08分,刘进昌陆续收到中国建设银行客服号码95××3发送的18条交易提示信息,显示账户余额持续减少,最终余额为12.29元,共计损失78,688.18元。具体交易情况如下:通过ATM转出50,000元,并支付手续费15元;通过网络ATM取款13次,其中6次取款3,000元,每次另支付手续费32元;1次取款2,000元,支付手续费22元;另有5次取款1,435.21元,每次支付手续费26.35元;1次取款1,083.44元,支付手续费22.83元;此外,还产生3次查询费,每次4元,以及1次消费,金额为33.11元。上述交易均通过锡州农商行完成。

根据案情显示,2016年1月7日晚至次日清晨,刘进昌一直在汝州市家中休息,而相关交易却发生在江苏省无锡市。刘进昌在发现账户异常后,于2016年1月7日01时17分拨打建行客服电话95××3,并让其女儿报警。2016年1月8日上午,刘进昌及其女儿持该银行卡前往汝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受案登记表文号为汝公(刑)受案字(2016)0099号。

在庭审中,刘进昌明确表示本案按合同纠纷追究建行汝州支行的违约责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进昌存款本金78,688.18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刘进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768元由建行汝州支行承担。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建行汝州支行不服,提起上诉,认为:

一、银行卡密码仅刘进昌本人知晓,因此其本人存在泄露密码的可能,应承担相应风险和损失;

二、建行汝州支行未存在违约行为,银行卡盗刷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持有复制的银行卡;二是掌握密码。由于密码为刘进昌本人持有,建行无法掌握,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三、一审法院未能根据查明的事实合理划分责任,仅片面认为建行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显然不公平。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建行汝州支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用户在银行办理储蓄卡时,双方即建立起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资金的安全。根据合同法,银行作为发卡行,应确保其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且不易被复制。若因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导致账户资金被盗,说明该银行卡存在安全保障技术上的缺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因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受损方可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同时,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免除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综上,银行在保障银行卡安全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若因技术缺陷导致盗刷事件发生,银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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