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从案例看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电信代办协议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222

案情简介:2003年8月1日,谭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签订了《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和《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电信业务代办协议》规定,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在河堰等区域代修电信末梢设施并代办相关电信业务,公司根据核定的代修用户数量及代办业务种类和数量,按《业务代办酬金标准》支付代办费用。《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则约定,谭某某在铁桥等区域代收电话费,公司按当月应收话费的2%支付报酬。此后,双方又陆续签订了多份类似协议。

法院判决指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通常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性,并伴随着较为紧密的管理、监督和支配关系。然而,仅存在管理、监督和支配关系,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部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代理实施,代理人在提供服务时应以持证单位的名义向用户开展电信服务。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与谭某某签订的上述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委托关系形成的代理协议,而非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在电信、广播电视、保险等行业中,企业常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部分业务委托给自然人办理。尽管协议中可能包含被委托人需接受委托人管理、监督的条款,但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且被委托人依据完成的工作内容获取报酬的,一般不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