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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拖欠房租怎么办?支付租金有时效限制吗?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470

1996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八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为5万元。2000年2月,甲公司搬离房屋,但未与乙公司解除合同。直到2007年8月,乙公司向甲公司送达一份文件,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40多万元及滞纳金。

原来,甲公司当初负责租房的经办人及相关领导均已离职,公司内部无人知晓租赁合同尚未解除。多年来,乙公司也未曾催缴租金。由于对情况不了解,甲公司办公室人员丙在文件上签字确认“已收到”,仅表示收到了文件,并不意味着对拖欠租金的“自愿履行”。因为丙并无权限代表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其签字行为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

本案涉及租金支付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第137条和第138条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乙公司应在2005年4月之前催要最后一年的租金,否则应视为已超过诉讼时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因甲公司搬离导致乙公司无法及时催缴租金,可视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是核心条款之一,双方通常对此较为重视。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关注诉讼时效问题。由于租金支付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属于特殊时效,一旦发生争议,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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