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时间约定不明的处理方法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作出承诺,并于当日送达甲公司。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寄送给乙公司,乙公司则于10月20日盖章。随后,双方于10月25日又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在此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合同成立时间的认定上,若同时存在第25条、第32条和第33条适用的情形,且三者不一致,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与第32条适用的情形,则应以第32条为准;若仅存在第25条适用的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
此外,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可以选择仅签字、仅盖章,或两者同时进行。双方签字或盖章行为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在不同地点完成。在异地完成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间应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