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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忠诚承诺书,如何认定夫妻忠诚承诺书效力?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6-03) 浏览 109

夫妻签订忠诚承诺书

据《法制日报》4月23日报道,妻子林某依据丈夫曾某出具的“忠诚承诺书”,向丈夫索要承诺的房产和赔偿。近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曾某存在过错,其房产归林某所有,并赔偿林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2005年年底,林某到漳州打工,不久认识了曾某,曾某说自己从来没结过婚,没小孩。在曾某的追求下,林某与其同居,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曾某向林某出具了“忠诚承诺书”,表示若发生与他人同居、重婚、提出离婚或殴打林某等违背互相忠诚的行为,愿意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全部给林某,另外给林某5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婚后不久,林某即发现曾某曾在200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的事实,而且在离婚后他还与前妻保持着暧昧关系。另外,曾某还时常殴打她。林某认为,曾某存在多处违背互相忠诚的事实。于是,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她所有,曾某赔偿5万元。

如何认定夫妻忠诚承诺书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曾某房产归林某所有,并赔偿林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有关专家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责任的具体化,既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又具备了合同的全部生效要件,法院判决合理合法。但是,此种契约关系与民商事契约有巨大差异。夫妻“忠诚承诺书”,依托于婚姻关系,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及公序良俗。并非所有的承诺书都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其有效性与否需要法院根据约定内容作出具体判断。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对于5万元的赔偿金并未认可。

说法一夫妻“忠诚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所谓的“忠诚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夫妻忠诚承诺书、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对此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一样。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所订立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同时,《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忠诚承诺书”也可以看成是对财产的一种处置,只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承诺的内容和方式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可行性,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其理由在于:第一,根据《宪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不能因为要保护其他权利而限制这一基本权利。任何强行限制这些基本权利的行为,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是违背宪法的。夫妻忠诚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给予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所以人身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就只能依从法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约定,也不能通过协议来调整。第二,《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第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所指的财产,应是具体的,并已归属到具体的某个人。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则是将违约者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对方,与夫妻约定财产归属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其本质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赔偿。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违背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这是因为,损害赔偿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不是凭空想象。第四,如果赋予“忠诚承诺书”以法律效力,就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增加婚姻的成本,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因此,不宜认定“忠诚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存在上述争议,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有依据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的约定,判令不忠一方向另一方赔偿的,也有以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只是道德原则,而不是强制义务,判决不予支持忠诚协议的。

就拿本案来说,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在认定“忠诚承诺书”的效力时也存在着“矛盾”心理,一方面依据“忠诚承诺书”判决曾某的房产归林某所有,另一方面并没有按照“忠诚承诺书”的约定让曾某赔偿林某5万元,而是酌情判令曾某赔偿林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并没有认定“忠诚承诺书”全部有效。

因此,针对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案件处理不一的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时,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统一司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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