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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能否退定金?法院判决:第三人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01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方缴纳定金后,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近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纠纷案件,判决开发商返还任英所交定金2万元,无需双倍赔偿。

2008年4月10日,任英(化名)与成都某房产公司达成购房意向,并当日签订了“定购书”,支付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应在4月17日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4月19日,霍刚(化名)——任英的前夫,于2007年已与其离婚——冒用任英的名义,向开发商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声称任英自愿将“定购书”和收据更名为霍刚。随后,霍刚以买受人身份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未能按约定支付房款,开发商最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2009年11月30日,任英向开发商发函要求解决预售纠纷未果,遂于去年7月向青羊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任英与开发商之间已形成定金合同关系。霍刚虽为任英前夫,但开发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任英之间存在授权关系,亦未在事后获得任英的追认。因此,霍刚的行为属于擅自冒用他人名义,开发商在预售过程中负有审查授权真实性的义务。

此外,法院指出,任英在支付定金后,未及时与开发商联系以签订正式合同,直至一年后才发函维权,存在一定过错。虽然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于第三方霍刚的虚假行为。

法官解释称,在商品房买卖中,若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通常适用定金罚则,即违约方需双倍返还定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因霍刚的弄虚作假行为导致合同未能成立,主要责任不在任英与开发商,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返还任英所交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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