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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在身上钱却没了,储户能否要求银行担责?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03) 浏览 191

案情简介:原告顾某持有一张由被告某银行发行的太平洋借记卡。2003年5月22日晚8时许,顾某前往该银行设立的自助银行ATM机取款,发现门禁处安装了一个新装置,上面提示“进门前请先刷卡并输入密码”。顾某按照提示操作,刷卡并输入密码后,门禁未能正常开启,无法进入ATM机区域,遂离开。6月10日,顾某再次前往取款时,发现卡内资金短少了10068元,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顾某账户中的1万元分别于6月7日和6月9日被分两次提取。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银行赔偿被盗取的10068元及自2003年6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经查,2003年5月下旬至8月中旬,犯罪分子罗某、陈某在多家金融机构的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了盗码器,窃取他人的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并伪造银行卡进行取款操作,其中包括顾某的账户。被告某银行辩称,保护密码是保障存款安全的重要措施,属于储户在储蓄合同中的应尽义务。顾某的密码被犯罪分子获取,说明其未尽到保密义务。此外,银行认为,凡通过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操作,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作为普通借记卡用户,对自助银行的设施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在使用被告某银行的自助银行时,虽然注意到门禁处新增了装置,但由于银行未提供相关操作说明、使用规范或风险提示,顾某无法判断该装置是银行的正常改进,还是犯罪分子设置的非法设备,从而导致其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顾某并未丢失银行卡,也未将密码泄露给他人,因此其对信息泄露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银行未能及时履行通知潜在犯罪手段及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分子得以实施盗刷行为的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储户能否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储蓄合同关系中,银行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行为、及时向储户披露安全风险及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某银行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顾某账户资金被盗,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银行卡在身上钱却没了,储户能否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案例介绍。在此提醒广大储户,一旦发生银行卡盗刷事件,应立即采取以下三步措施:一是保留相关证据,二是及时冻结银行卡,三是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如遇具体问题,建议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以便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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