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撞死亲人能否索赔?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17

驾驶员撞死亲人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近日,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就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关于“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车主万洪伟第三者责任险73104元,该判决在全国尚属首例。

2003年9月,万洪伟购买一辆货车,并花费3090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投保车辆责任险,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之后,他雇佣肖勇兵负责运输工作。去年4月21日,因车辆发生故障,肖勇兵请其父亲肖开正协助检修。在检修过程中,车辆突然失控,将肖开正碾压致重伤,最终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铜梁支公司已向万洪伟赔付了8625元的车辆损失险,但拒绝承担责任险部分的赔偿,即肖开正的死亡赔偿费用。其理由是,保险条款第6条明确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均不在赔付范围内。”万洪伟对此不满,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付73104元的责任险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该免责条款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的,且已获得保监会批准,不属于“霸王条款”。其设立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即驾驶员可能故意制造事故,以伤害家庭成员为手段骗取保险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免责条款是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格式条款,将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排除在责任险保障范围之外,与责任险保障第三人权益的基本目的相冲突,违背了公平互利的民事活动原则。根据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其余所有人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初衷是为意外事故中的第三方受害人提供保障,不应将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

此外,责任险本质上是为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合同,若将驾驶员家庭成员排除在外,不仅违背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也与社会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相悖。从案件事实来看,肖开正作为被撞者,并未从中获益,且其死亡并非由万洪伟故意造成,因此不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与侵权法理论并不冲突。

综上,法院依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万洪伟赔付73104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费用。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