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储蓄合同纠纷案:银行被判承担70%责任,持卡人自担30%损失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59

近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某银行承担70%的责任,原告周某自担30%的责任。该案源于周某的银行卡被盗刷,其在报案后因证据不足,无法确定侵权人,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盗取的12万余元。

2008年3月,周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白金理财卡,并凭卡号及密码进行取款。2012年8月13日23时至次日凌晨1时之间,周某多次收到银行短信通知,显示其持有的白金理财卡在广州某支行发生了30笔取款交易,共计支取12万余元。发现存款异常后,周某立即通过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了口头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出示了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然而,案件至今未能侦破,周某的赔偿请求也未得到银行回应,因此提起诉讼。

青秀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在案件中,周某在发现存款异常后迅速采取了挂失和报警措施,表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从交易时间与报案时间来看,短时间内周某无法从广州直接到南宁报案,说明发生交易的银行卡并非其本人持有,而是被他人伪造。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盗取的款项是周某本人或经其授权支取,因此在安全保障及银行卡审核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周某作为持卡人,也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义务。由于其未能有效保护密码,导致银行卡信息泄露,故需对部分损失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定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周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被告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审判决。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