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按过错承担责任
储蓄合同纠纷案
周某银行卡被盗刷,报案后因双方证据不足,无法判明侵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周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判决被告人某银行承担70%责任,原告周某自担30%责任。
2008年3月,周某在某银行处办理了一张白金理财卡,凭该卡跟密码支取款。
2012年8月13日23点至2012年8月14日凌晨1点之间,周某频繁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其所持有的上述白金理财卡在广州某支行发生30笔取款交易,共支取12万余元,周某在发生上述交易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了口头挂失,并打110报警。但此案至今未破,而周某要求银行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取的12万余元。
法院判决按过错承担责任
青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在被告某银行处办理白金理财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本案中,周某发现卡内存款短缺后,当即向银行反映并通过客服电话挂失,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了随身携带的真实银行卡和身份证,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就交易时间与报案时间来看,短时间内持卡人是不可能从广州直接到广西南宁来报案的,这说明在广州发生交易的银行卡并不是周某持有的真实的银行卡,而是他人伪造的银行卡,且银行没有证据证明被盗取的款项是周某本人或授权他人支取。因此,对周某存款被他人盗取,银行在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上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周某作为持卡人,负有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对其没有妥善保管密码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对其存款被盗取的后果自行承担30%损失。
被告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