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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宅基地发现另有主人,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195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2日,杨某以每间7万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了两间宅基地。2011年4月12日,杨某将该宗地转让给董某,每间价格为19.5万元。随后,董某于2011年5月3日将该宗地再次转让给秦某,每间价格为25万元。2011年5月31日,秦某在未进行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与原告朱某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将该宗地(两间)以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某,并要求朱某在合同生效后一次性付清款项,同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房。协议中还约定,秦某保证该宗地来源合法、无权属纠纷,否则每间需承担2万元违约金,并赔偿朱某的经济损失。朱某于2011年5月31日依约支付了购地款,但随后发现该宗地已被他人主张权利,秦某无法交付土地,也拒绝退还购地款。因此,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地款、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朱某发现该宗地已被他人主张所有权,导致秦某明确表示无法交付土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于该宗地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并未实际转移,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朱某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秦某应返还朱某购地款58万元,并自2011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对于秦某提出的追加董某为被告的请求,法院认为该请求涉及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秦某转让给朱某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且其明确表示无法履行交付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一方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朱某在发现土地另有主人后,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应充分核实土地权属情况,确保交易合法有效。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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