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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双倍工资?朱先生维权之路遭驳回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141

案情简介:2010年1月,朱先生应聘至嘉兴某染织厂担任正式员工,工作期间收入和待遇都较为理想,但单位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他在印花车间工作时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被绞伤,虽经治疗恢复,但与厂方就工伤赔偿问题产生分歧。2014年1月13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朱先生与单位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了相关费用,朱先生也随即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协议签订当日,单位已支付相应款项,但朱先生并未因此放弃维权。

不久后,朱先生听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他查阅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认为其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以及“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适用于自己的情况。于是,他再次提起维权申请。

今年3月,朱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要求单位支付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44000元,但仲裁机构驳回了他的请求。随后,朱先生于今年5月向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样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朱先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法》确实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然而,该权利的行使存在时效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朱先生主张的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无法获得支持。

此外,关于2011年1月之后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自2011年1月起,朱先生已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不再适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规定。因此,他无权再主张2011年1月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双倍工资,更无需考虑该期间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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