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职工因个人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驳回双倍工资诉求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21

案情简介:杨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入职XX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主要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工作,月薪为3500元。2014年12月2日,公司有8名员工(包括杨某某)的劳动合同到期,杨某某负责为这8名员工续签合同,并为3名新入职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然而,杨某某本人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与其续签。今年3月4日,杨某某因找到薪资待遇更好的工作,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此后,杨某某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未果,自4月3日起便未再上班。5月下旬,杨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3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了杨某某要求XX有限公司支付其3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前提是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续签,同样适用该法律条款。

在本案中,杨某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是由于其个人原因所致。由于公司主管劳动人事工作的正是杨某某本人,公司并无不签订合同的主观故意,因此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归于杨某某自身。基于此,杨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