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辞职未被批准,是否可申请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凌某于2014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自2014年5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持续拖欠凌某的工资。同年9月11日,凌某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然而,公司经理未予接收,凌某此后也未再返回公司工作。9月18日,公司通过电话通知凌某,要求其于9月23日前到岗上班,否则将按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凌某随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承认凌某确实曾提交过辞职申请,但未予接收。之后公司虽通过电话通知凌某应返岗工作,也说明了不返岗的后果,但并未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最终,仲裁机构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支持了凌某关于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请求。
律师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五)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上述情形下可行使特别解除权,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凌某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不得以未接收辞职申请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未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公司应向凌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