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最长可主张11个月二倍工资,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小林于2013年1月1日进入一家科技公司工作,担任软件开发岗位。然而,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始终未与小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林离职后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经过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最终生效的判决认定,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林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对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科技公司需向小林支付2013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而对于2014年1月1日之后的期间,由于已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小林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享有相应的权利,不能再主张二倍工资,但可依法申请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