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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诉讼时效仅一年,劳动者需注意维权时间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82

案情简介:小张于2013年1月1日进入一家文化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张正式离职。随后,他在2014年7月1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此,公司提出时效已过,不应支持该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因此,仅支持小张在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而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请求因超过法定时效,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权利,将丧失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的胜诉资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小张在2014年7月1日才提起仲裁,而其主张的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依法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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