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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后能否主张二倍工资?法院判决明确解释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25

案情简介:小刘于2014年1月入职某广告公司,但双方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广告公司与小刘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将签订日期补写为2014年1月。随后,小刘以公司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又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小刘的主张未获得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中,广告公司未在小刘入职时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存在不当之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经协商一致补签了劳动合同,并将签订日期调整为实际用工之日,这一行为已构成双方的“合意”。因此,在此情形下,小刘再次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已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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