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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被判赔偿,法院调整违约金金额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62

案情简介:魏某于2012年12月加入某知名网站,担任市场部经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在职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年内。2014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网站已向魏某支付了四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总计3万余元。然而,网站在魏某离职当月便发现其已加入一家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因此,网站要求魏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40余万元的违约金。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作为市场部经理,必然掌握了公司的大量经营信息,属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是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其在离职后立即加入竞争对手的行为,构成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尽管网站已支付补偿金,但魏某的行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魏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但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了合理调整。律师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同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并指出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需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还可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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