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扣工资法院不支持,员工获赔26487元
案情简介:廖某荣于2012年4月进入XX公司工作,担任化妆品专柜护理师。然而,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9月,公司发现廖某荣存在利用顾客消费积分兑换柜台产品的情况,造成公司损失共计2915元,遂扣除其相应金额并发出书面通知。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所制定的营运管理条例及发出的函件均未有廖某荣的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廖某荣随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XX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故判决XX公司应向廖某荣支付2012年10月份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加付的一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26487.24元。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依据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或通过双方合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罚款形式作为管理手段,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但在本案中,XX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其扣减工资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