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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补缴社保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55

案情简介:2013年7月27日,杨某通过XX公司的公开招聘成为市场部主管。2013年8月1日,杨某正式到岗工作,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自2013年9月起,公司多次要求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杨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4年5月5日,杨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办理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当日公司即批准其离职。2014年6月9日,杨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6000元,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裁决,认定XX公司应向杨某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3413元,并要求杨某配合公司办理社保补缴手续。

法院判决:XX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2014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辩称公司曾多次要求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杨某拒绝,因此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依法向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但杨某未签字。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签订合同的前一日,按月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杨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职,公司未能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合同,因此自2013年9月1日起,公司应按月支付双倍工资,直至2014年5月4日,若在此日期前签订合同则停止支付。法院最终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4615元;同时,杨某应配合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为杨某补缴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本案焦点在于:当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直至签订合同或满一年。若满一年仍未签订,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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