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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因政府拆迁未按时交房 能否要求退房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7-25) 浏览 65

案情简介:房地产公司因政府拆迁未按时交房

2011年1月1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2012年11月27日,双方就此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面积63.77平方米,价款359097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由政府相关部门造成的延误,以实际发生期限依次顺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交房,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前后过程中,原告分别于2011年11月1日交纳购房款338655元,2012年3月16日交纳购房款20442元,2012年3月16日交纳维修基金款6377元。2013年9月2日,因被告未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原告向被告提交书面退房申请,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已交的房款。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20日,被告公司签发通知,内容为:您所购买的商品房定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使用,由于县政府有关部门未能及时拆除因个别拆迁户占压的施工工作面,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形成延期,虽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我公司仍对于不能提前交付使用给您表示深深地歉意。现商品房已验收合格达到交房条件,该项目将于2013年11月21日达到交房入场装修条件,定于2013年11月28日起开始正式办理交房手续。因业主较多,届时将分期、分批办理交房手续,请您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及时与我们联系,确认具体办理时间。特此通知”。原告未按“通知”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情形,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购房目的现已能够实现,故原告主张的退房理由不足,原告可另行主张被告违约赔偿。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及当事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退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赵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由政府相关部门造成的延误,以实际发生期限依次顺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因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未能及时拆除因个别拆迁户占压的施工工作面未能按时交房,属于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事项。因某房地产公司不构成对双方合同的根本违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赵某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公司因政府拆迁未按时交房 能否要求退房”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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