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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租赁期满赠与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79

案情简介:租赁期满后租赁物赠与承租人的约定

2013年5月29日,原告某机械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一台挖掘机,租金总额为443,936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根据合同,被告需在租赁开始时支付首期租金41,000元,之后每月10日前支付16,789元。合同中还规定,若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租赁款本息,并每日支付200元的催款费用,从已付租金中优先扣除;若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在必要时收回机器,被告需承担租赁费总额15%的违约金,并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若被告累计两个月未支付租金,原告有权采取停机措施并收回租赁物,停机期间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若逾期15日以上未付款,原告可在不通知被告的情况下随时收回机器并解除合同。

关于租赁物的产权归属,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满,被告付清全部租金后,可向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原告将机械所有权无偿赠与被告。”该合同由被告刘某签字并按指印确认,同时担保方王某也在合同上签字并按指印。

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租赁期限已届满,合同依法终止。被告刘某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剩余租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鉴于该合同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原告主张返还租赁物并要求支付剩余租金的请求,法院结合被告已实际占有并使用租赁物多年的情况,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102,131.30元。

关于原告主张租赁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原告未提出异议,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被告应承担该期间租金一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亦未提出异议,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的,视为双方对原租赁期限的更新,即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本案中,被告虽持续占有租赁物,但并未明确表示续租,亦未向原告支付租金,无法证明双方有延续原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相结合的新型金融产业。其基本模式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需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按期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享有使用权。

租赁期满后,若租金已全部支付且承租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对租赁物归属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可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处理;仍无法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本案中,原告某机械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义务。被告刘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遇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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