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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权利详解:如何维权与索赔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72

超市寄存物品被盗,寄存人将超市告上法庭

2013年10月11日,原告孙某在被告某超市购物时,使用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孙某持寄存柜的密码条试图取回物品,却发现无法打开柜门。随后,他向超市工作人员求助,工作人员尝试用人工方式打开其所指认的柜箱以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但均为空无一物。孙某声称,其寄存的皮包内有人民币2400元,并于当晚向附近警署报案。之后,孙某以超市管理不善导致其财物遗失为由,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400元。

被告某超市则辩称,其自助寄存柜上均设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其中明确提示“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不会使用请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以及“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超市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领取保管物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保管期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2. **随时领取的权利**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若双方对保管期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保管人有权要求寄存人及时领取,寄存人亦有权随时取回物品。

3. **索赔权**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寄存人有权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您有更多关于保管合同的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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