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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法院认定为借款合同并支持赎回请求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73

案情简介:孙某于2009年10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了房屋的四至、面积及交易价格等条款。同时,双方约定孙某可在2012年10月前赎回该房屋,期间某公司不得擅自出售。若逾期未赎回,孙某将丧失房屋所有权,且不得再主张房屋产权。2012年9月,孙某向某公司支付了赎金,要求赎回房屋,但遭到拒绝。孙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某公司主张,合同中关于赎回的约定,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与生效,认为双方已履行完毕买卖合同,孙某的赎回请求需经其同意。本律师则认为,孙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合同虽名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实质上应为借款合同。合同中对房屋赎回的约定是对房屋出售的一种限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保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真正的房屋买卖关系,而是以房屋作为担保的一种借款形式,其本质为借款关系。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保护。该合同虽名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实为借款合同,孙某要求赎回房屋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若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仅享有固定数量房屋的,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第26条规定:若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仅收取固定金额货币的,应认定为借款合同;第27条规定:若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仅以租赁或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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