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者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刘某于2011年加入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工作,并于2011年7月31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底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未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刘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至今已连续工作四年。在此期间,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现物业公司试图以变相方式辞退刘某,却拒绝支付任何赔偿。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向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49805.2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6079.3元。
律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刘某仍在公司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延续原劳动关系。然而,原劳动合同已届满,其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终止,原有的劳动关系也已结束。由于物业公司未与刘某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实际上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虽然原劳动关系延续,但并未视为新合同的成立。刘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