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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房意向书是否就高枕无忧?法律效力大不同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90

案情简介: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单亲妈妈刘雯雯决定将自己现居的房屋置换为学区房。为此,她将换房事宜委托给某中介公司全权处理。刘雯雯明确表示,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不稳定,她换房的希望都寄托在目前这套房产上,因此她要求中介在卖出这套房之后,才能帮助她寻找合适的学区房。2013年底,刘雯雯看中了李琦名下的一套学区房,并与李琦签订了《房屋买卖购房合同》。随后,为了筹集房款,刘雯雯在三天后又与李松签订了《购房合同意向书》,将自己房屋出售给李松。然而,刘雯雯后来认为自己卖房过于仓促,价格偏低,于是要求李松一并购买其地下室,遭到李松拒绝。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李松在中介的介绍下又看中了其他房源,最终决定不再购买刘雯雯的房子。由于未能成功出售房屋,刘雯雯无法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李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雯雯支付违约金四万元。与此同时,刘雯雯也起诉李松,要求其履行合同或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律师说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善居住条件、为子女争取优质教育资源等因素,已成为推动购房的重要动力。本案正是在换房过程中引发的一类典型纠纷。在本案中,刘雯雯先后与李琦、李松签订了两份不同的协议,其法律效力存在显著差异。她与李琦签订的《房屋买卖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法履行。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违约金。而她与李松签订的《购房合同意向书》则属于要约邀请,仅表示双方有购房意向,并未就房屋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易期限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因此不具备正式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构成违约责任。在二手房中介交易中,《意向书》较为常见,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多个买方重复看房引发内部纠纷,中介在签订意向书后通常会收取少量意向金,并限制其他中介带客户看房。因此,《意向书》仅作为初步意向的表达,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最终,刘雯雯因未能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李松未履行《意向书》则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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