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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扣除利息如何计算本息?法院判决明确实际借款金额与利息计算方式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80

案情简介:提前扣除利息

2011年9月左右,因被告黄某丹急需资金,通过其男友联系案外人宋某,宋某随后找到其同学即原告黄某鹰,请求借款。2011年9月8日,被告在宋某办公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黄某鹰人民币200000元,借期半年,自2011年9月8日至2012年3月9日止,月息2.5%,利息已预先扣除,2012年3月9日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偿还借款。”借条出具后,原告当场支付给被告现金170000元,其中30000元被作为利息预先扣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11年9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本案中,虽然借条上记载的借款本金为200000元,但原告实际交付的金额仅为170000元,其中30000元作为利息预先扣除。根据法律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已扣除,则应以实际出借金额作为本金计算利息。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按实际借款金额170000元偿还本金,并依法计算利息。原告主张的30000元本金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利息的计算时间应自2011年9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律师说法:如何计算本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被告黄某丹向原告黄某鹰出具借条,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然而,原告在实际交付借款时已将30000元作为利息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应以实际借款金额170000元为本金,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以上是关于“提前扣除利息如何计算本息”的案例分析。在此提醒大家,借款时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预先扣除利息。如发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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