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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租车时被要求支付轮胎款是否合理?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24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1日,淮某与任某签订水泥罐车租赁协议,淮某将水泥罐车出租给任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5月1日,共计6个月,每月租金8000元,总租金为48000元。任某支付全部租金后将车辆开走。在租赁期间,任某于2015年12月24日从罐车上摔下受伤,引发医疗事故。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淮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某归还车辆,并支付逾期归还期间的租金16000元、车辆保养费1300元及四个轮胎的费用3600元,合计209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淮某已依约将车辆交付任某,任某也按约支付了全部租金,双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任某在使用期间发生意外受伤,系其操作不当所致,其主张退还租金及返还车辆的请求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淮某要求的逾期租金,法院认为任某于2016年6月6日将车辆送交法院,逾期时间应为实际占用期间,即从2016年5月2日至2016年6月6日共4天。因此,逾期租金应计算为8000元 + 8000元 ÷ 30天 × 4天 = 9066.67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车辆保养费1300元及轮胎款3600元,法院认为,淮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车辆交付时的状态及保养费用的合理性,且轮胎属于消耗品,其损耗属于正常使用范围,因此淮某的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淮某支付车辆租金9066.67元,驳回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淮某与任某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任某在合同到期后未按时归还车辆,应承担逾期使用期间的租金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所造成的自然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淮某要求任某承担车辆保养费及轮胎款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淮某的诉讼请求中仅逾期租金部分得到支持,其余费用因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未予采纳。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遇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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