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物品毁损是否需要赔偿?法院判决详解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1日,某公司与刘某签订《住宿协议》,约定由某公司租赁刘某经营的**宾馆三、四、五楼客房34间及配套的100张床铺设施,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租金为每年254000元,押金50000元。协议还规定,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单独设表,按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局的计价标准缴纳;租赁期满后,某公司应如数归还所有设施、设备及用品用具,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押金如数退还,逾期每日按2%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某公司支付了押金50000元,并办理了物品交接清单,双方基本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协议到期后,双方对移交和损毁的物品进行了清理。经核查,某公司在租赁期间毁损了包括小圆桌14张、围椅15把、茶几18个、床头柜8个、床头灯22台、顶灯20个、茶瓶29个、整体浴室4套、电视机1台、电视遥控器18个、机电盒6个、空调遥控器19个、被褥71套在内的物品,总价值为76214元。此外,某公司尚有10300元的水电费未支付给刘某。现某公司要求刘某退还押金,而刘某则主张某公司支付水电费并赔偿物品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住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租赁期满后押金应予退还,因此某公司要求刘某退还押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刘某未退还押金的原因在于某公司未结清水电费并存在物品毁损的情况,其拒退押金具有合理依据,故某公司要求刘某承担不退押金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刘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尚欠的10300元水电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刘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物品损失,协议明确约定如发生毁损应照价赔偿,某公司毁损的物品总价值为76214元,因此刘某主张该赔偿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住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某公司作为承租人,应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合理使用,但其在租赁期间未妥善使用,导致物品严重损坏,造成经济损失达七万余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刘某有权向某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发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