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租房违约金过高是否必须全额支付?法院如何判决?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90

案情简介:租房违约金过高

2015年6月18日,聂某(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逐年递增,分别为第一年2800元/月、第二年3000元/月、第三年3200元/月、第四年3400元/月、第五年3600元/月;付款方式为按季度支付,乙方需先支付租金再使用房屋;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3000元;乙方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租赁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政府拆迁行为)外,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半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陈某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餐饮,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押金3000元以及截至2016年12月17日的租金。然而,2016年12月,陈某停止餐饮经营,未再使用租赁门面,也未与聂某协商合同解除及房屋返还事宜。聂某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要求陈某继续支付租金,但陈某拒不履行,遂将陈某诉至法院。陈某辩称,欠付租金属实,愿意尽快偿还,但认为违约金过高,仅愿意承担3000元。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及调整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聂某已依约交付房屋,陈某应按期支付租金。现陈某未按时支付租金且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聂某请求陈某支付租金5000元及电费8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部分,法院指出,合同第四条中“任何单方违约行为应承担对方半年的租赁费用”实际上是对违约金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结合本案中合同的履行情况、聂某的实际损失以及陈某的违约程度,原约定的违约金18000元明显偏高,法院认为其已构成“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鉴于陈某自愿提出仅承担3000元违约金,该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

律师说法:违约金过高是否必须全部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可请求适当减少。

本案中,聂某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陈某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其提出的违约金过高问题,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认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即为过高,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适当调整。

综上,本案中违约金并非必须全部支付,法院在综合考量后对违约金进行了合理调整。如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