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擅自加隔间违约,房东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日,某中心(甲方)与贾某、刘某(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及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健美、健身,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合同明确指出,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安装其他设施,必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同时,合同规定乙方的装修部分在租赁期满后将自然折旧,并无偿归甲方所有。此外,乙方若因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损坏,需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如中途退租,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向会员公开说明情况,结清相关经济往来,否则需赔偿甲方在原租赁期内预期可得的租金。若逾期不归还房屋,除按原合同标准补交租金外,还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
合同签订后,某中心将房屋交付贾某、刘某用于经营,贾某、刘某亦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及垃圾处理费共计141360元。然而,2014年1月,贾某、刘某在未征得某中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砌墙和分隔,进行装修。2014年1月13日,某中心向贾某、刘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认为其擅自改造房屋、违规装修,已构成违约,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其在5日内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交则承担相应损失。
贾某、刘某收到通知后,认为其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因此拒绝解除合同,也未办理交接。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某中心的诉求,认定贾某、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中关于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造房屋的约定,依法应恢复房屋原状。
律师说法:
房东在租赁过程中,如发现租户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该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本案中,某中心与贾某、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贾某、刘某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造房屋,已构成违约,某中心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恢复原状。
综上所述,房东在面对租户擅自装修或改造房屋的情况时,应积极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遇到租赁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有效的法律支持与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