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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在租房内加隔间 房东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02) 浏览 151

案情简介:租户在租房内加隔间

2013年4月1日,某中心(甲方)与贾某、刘某(乙方)签订一份“房屋及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租赁用途:健美、健身。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甲方从2013年4月1日起将符合使用要求的房屋交付乙方,至2014年3月31日止。房屋租赁期间,乙方装修房屋、门面或安装其他房屋设施,必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乙方的装修部分,本合同终止时自然折旧完毕并无偿转归甲方所有。乙方责任:由于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未经甲方同意改造房屋和增加设施,负责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乙方中途退房,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同时向会员公布实情,结清同会员的经济往来,否则赔偿甲方在原租赁期内预期取得的租金。逾期不归还房屋,除按原合同标准补交租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某中心将房屋交予贾某、刘某经营,贾某、刘某向某中心支付一年了租金及垃圾处理费141360元。2014年元月,贾某、刘某未经某中心同意,在租赁的房屋内砌墙、分隔房屋进行装修。2014年1月13日,某中心向贾某、刘某下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认为贾某、刘某方擅自将房屋转让,违约装修,违反合同约定,决定解除与贾某、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贾某、刘某在5日内与某中心办理解除合同的交接手续,逾期造成的损失由贾某、刘某承担。贾某、刘某接到通知后,认为其未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亦未办理交接手续。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中心、贾某、刘某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某中心依约将租赁房屋交付贾某、刘某,某中心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贾某、刘某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某中心同意,擅自对租赁的房屋进行改造,在租赁的房屋内砌墙、分隔房屋等装修活动。贾某、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某中心、贾某、刘某双方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房屋租赁期间,乙方装修房屋、门面或安装其他房屋设施,必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的约定,根据该约定及合同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改造房屋和增加设施,负责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约定,某中心请求贾某、刘某停止施工、恢复租赁房屋原状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贾某、刘某抗辩装修房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营造健美、健身场馆,应驳回某中心诉讼请求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房东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某中心与贾某、刘某签订的《房屋及设备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贾某、刘某在未经某中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租赁的房屋内砌墙、分隔房屋进行装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房东某中心有权向租户贾某、刘某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及设备租赁合同》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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