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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伤公司是否担责?法院判决劳动关系成立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227

案件详情:试用期工伤引发公司责任纠纷

徐某应聘至某陶瓷公司担任原料车间粉仓工人,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正式上岗仅十天后,徐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皮带绞伤,随即被送往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骨折。第一次住院期间,某陶瓷公司承担了相关治疗费用。出院后,徐某按照医生建议再次入院,进行内固定物拆除手术。然而,公司未支付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

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自《劳动法》实施以来,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临时工”这一概念。尽管徐某与某陶瓷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其入职之日起,公司即为其发放工资,安排工作内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徐某与某陶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应承担其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

律师评议: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同样享有工伤保障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若出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律师指出,应依据以下三项标准进行认定: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徐某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实际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并获得报酬,符合上述三项标准,因此应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入职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判断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如遇劳动合同纠纷,可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访问法邦网获取更多法律支持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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