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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受工伤 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8-02) 浏览 90

案件详情:试用期受工伤公司责任引发纠纷

男子徐某应聘到某陶瓷公司担任原料车间的粉仓工人,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刚正式上岗满十天,徐某就在工作时被机器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骨折。第一次治住院期间,某陶瓷公司为徐某支付了治疗费用。出院后,徐某遵医嘱于再次到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拆除内固定物。然而,这一次住院,某陶瓷公司没有再次为徐某支付治疗费。第二次住院治疗结束后,就工伤认定及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等问题,徐某与某陶瓷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都没有结果。公司以与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徐某遂上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应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告徐某开始在被告公司处从事工作,并由被告发放工资,工作期间,原告徐某虽然并未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但依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徐某与被告某陶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议:公司应当对试用期的工人承担工伤责任

《劳动法》实施后,过去相对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但若出现的案例中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如何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律师认为要根据如下几种标准进行判断: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符合这三点要求,即使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在本案中,徐某虽然未与陶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其为陶瓷公司提供劳务的事实,并且双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陶瓷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徐某,徐某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陶瓷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律师诚挚的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才是判断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更多劳动合同纠纷请上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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