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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老人贱卖房子 法院判决合同应撤销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8-03) 浏览 91

痴呆老人29万贱卖房子

长沙城区80多平方米的房子,被八旬老人以29万的低价出售,急得儿子打官司讨回。因为老人被诊断患了老年性痴呆,他儿子认为签订的合同无效,应予以撤销。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案件,因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

老李今年81岁,房子位于长沙市中心,80多平方米,早年花13万多买下的,后来升值到近60万,却在2012年被他以29万的低价卖出。2013年6月,儿子李俊得知此事后,请假从上海回到长沙家中,却发现房产证已经不见了。

“房子已过户到他人名下,但房款只拿到了10万元。”2013年8月,李俊将房屋买方张林告上法庭,想要回房子。期间,李俊还带父亲到医院做检查,老人被诊断出患了老年性痴呆。之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确定老人目前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宜再做出与他智力不符的决定。(来源:腾讯新闻)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014年5月16日,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老李的精神状况,在双方购房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应该撤销。

对此,张林不服,提起上诉至中院。2015年5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败诉后,张林又提起反诉,要求老李归还第一笔房款10万元,并付10万元违约金。2016年10月,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合同的签订,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大体相当,老李应归还张林付过的第一笔购房款10万元,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在上述案例中提到的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产生错误认识,包括对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安置用房、搬迁期限等事项发生错误认识。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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