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
案件详情:制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引发纠纷
董某为一货车司机,与高某于1997年6月结婚,婚后与董某父母一起生活。2003年12月董某在出车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董某当场死亡。董某在生前曾购买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38000元人身保险金及1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妻子高某,因此高某认为这38000元归她个人所有,而董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13200元财产保险金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高某平分这部分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属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的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38000元指定的受益人为高某,应归其所有,13200元应作为董某遗产进行分割。最后判决38000元人身保险金归高某所有;13200元由高某和董某父母三人共同继承。
律师分析:人身保险金的性质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38000元的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的性质认定。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赔付给保险受益人一定数额金钱的合同行为。其具有如下特征:
(一)保险标的人格化。
(二)保险金定额支付。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到人的生死、健康。
(四)保险人不得强制请求(如通过诉讼等形式)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五)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即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将取得保险金。可以理解为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做的赠与,属于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它已经不属于投保人在死亡时的财产,因此,其不能作为遗产,它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更多合同法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