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佣金如何支付
案情介绍: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费支付引发纠纷
汪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新环西路有一套商品房,因对位置、面积不满意,汪某计划将房子先卖出,然后再重新购进一套。通过房产中介,汪某顺利找到了买家和卖家,并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汪某自身原因,突然取消卖出买进的计划。汪某在中介帮助下,先与买家解除合同,支付给买家几万元违约金,又依约支付了佣金。与买家搞定后,汪某又与卖家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为中介依约主张支付一个点的佣金,汪某与卖家私下协商解除了合同,并象征性地支付了一点违约金,卖家表示同意。此后,中介要求汪某依约支付佣金3.8万元,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法院判决:中介无权要求支付佣金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汪某并没有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中介并没有完全履行居间人的义务,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最终成立,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但其毕竟付出一定的时间和投入,依法可以主张必要开支费用。
律师分析:居间合同纠纷分析
居间行为本身是一种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居间可能会促成委托人签署合同,但并不必定会取得成功,法律也并未规定一旦进行居间,委托人之间就必须签订合同。居间能否取得成功,最终取决于委托人之间能否达成合意,区分居间与居间成功的界限与标志也在于此。虽然汪某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已具有房屋交易的主要条款,但并不影响交易双方此后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一步磋商,该合同并非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因而本案中并未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支付佣金的条件不成就。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最终成立,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但其毕竟付出一定的时间和投入,依法可以主张必要开支费用。我们通常认为,居间服务成功,不仅只是合同成立,还包括网签、审税、过户、交房、协助双方履行合同、尽到通知、告知、保密等义务,为双方提供服务直至“房款两讫”。更多合同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