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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私自转移责任无效,游客可依法向组团社索赔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08

案情简介:旅行社私自转移责任引发纠纷
2015年6月,乌鲁木齐市民张女士与A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同意以拼团形式前往马来西亚旅游。出行前,A旅行社与B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本次旅游团队的接待工作委托给B旅行社,并将相关责任和义务一并转移。2015年7月,张女士随B旅行社在马来西亚旅游期间,B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皮筏艇,并明确告知游客“老年人及心脏病患者等不宜坐在船头位置”。张女士虽属不宜人群,仍坚持坐在船头。随后因风浪较大,皮筏艇剧烈颠簸,导致张女士受伤。在索赔过程中,A旅行社和B旅行社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今年5月,张女士将A、B两家旅行社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旅行社间责任转移不具有对抗游客的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A旅行社与张女士签订的《旅游合同》、A旅行社与B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均合法有效。但A旅行社在与张女士签订的合同中,仅提及“旅游者同意采用拼团方式出团”,并未明确征得张女士对责任转移的同意。因此,不能将张女士同意拼团视为同意旅行社间责任的转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旅行社与张女士之间的合同关系独立存在,A旅行社仍需对张女士承担合同义务。尽管B旅行社实际组织了旅游活动,但其行为应视为A旅行社的延伸,A旅行社仍需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

此外,张女士在明知自身不适合乘坐快艇的情况下,仍坚持坐在船头,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A旅行社需承担主要责任,张女士则承担部分责任。在法庭调解下,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由A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张女士承担30%的责任。

律师评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方不产生效力。本案中,A旅行社与张女士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旅游合同》对A旅行社与张女士具有约束力,而A旅行社与B旅行社之间的责任转移协议,不能对抗张女士的合同权利。A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法定义务,即便将接待工作委托给B旅行社,也不能免除其对游客安全的监管责任。

同时,A旅行社虽已向游客进行安全告知,但作为专业旅游服务公司,应采取更全面、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而不仅仅是口头提示。张女士在未遵守安全告知的情况下仍选择冒险行为,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需进一步了解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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