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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必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8-06) 浏览 96

案件简介:因债务人欠钱未还,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并通知债务人,后债权受让人委托债权人提起诉讼。

2003年华龙公司分别以房屋、机械设备、土地作抵押,和农行某支行签订了三份贷款合同,分别贷款68万元、182万元、180万元。三笔贷款均只偿还了少量利息。2008年,银行将上述不良贷款剥离给财政部,于同年11月17日通知华龙公司,同日,华龙公司不良资产档案移交审查明细表上盖章并签署“同意转让给财政部”。之后,财政部委托银行对上述转让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银行在催收和扣划后,于2010年9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华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

(案例索引:南阳市法院(2010)南民商初字第52号)

裁判结果:债权转让的,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是自愿达成,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同时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因此,该三笔贷款都应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但因其中180万的还款时间较早,银行起诉后已超过诉讼时效,通知债务人并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律师说法: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即是否能够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后是否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结果,即债务人对180万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在该条中,可以明确看出,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并不能认为会只要通知到达债务人就必然会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其中断诉讼时效的前提是该诉讼时效未届满,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节点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这样才能产生中断的效果。在本案中,2008年11月17日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那么可以肯定债权转让已经对债务人生效。但是由于180万元这笔贷款最后一笔利息支付时间为2006年3月28日。从时间上可以看出,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故该180万元贷款的情形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不符,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然而这并不代表180万元债权已经消灭。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该笔债权已自动转化为自然之债,银行虽已丧失对该自然之债的胜诉权,但在债务人华龙公司自愿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其履行行为仍具有效力,华龙公司无权取回其已自愿履行的债务。

以上就是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必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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