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床不同“房”,性生活不和可否起诉离婚?
案情简介:婚后夫妻性生活不和
今年30岁的周某,在一家私企工作。2007年,经人介绍,周勇与小自己四岁的小娜相识,成为男女朋友。经过3年的热恋,两人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然而,由于与周某的家人一起生活,婚后两人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让周某没想到的是,日常琐事的纷争发展到了“夫妻生活”上。即便是在新婚之夜,小娜也拒绝和他发生性关系,直至婚后半年两人都不曾有过“夫妻生活”。
无可奈何之下,周某只好求助于岳母岳父。岳母和女儿一番沟通后,小娜才与周某有了第一次“夫妻生活”。可这之后,小娜依旧拒绝丈夫的要求。周某说,结婚到现在,三年的时间与妻子的性生活不到十次。2012年3月,两人的孩子诞生了,可双方的感情却并没有更好。周某觉得两人的婚姻应该是走到尽头了。
今年6月,他以妻子拒绝导致双方性生活较少,且家庭矛盾多为由,一纸诉状将小娜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不支持离婚
法官表示,司法裁定对婚姻非常慎重,准予是否离婚会根据多方面的原因,本案也不是根据性生活不和这一原因来判决的。夏法官表示,一般来说,第一次诉讼离婚,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而且有一方有意改正,法院会给予对方机会调解。
律师说法:性生活不和不能单独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绝不是单纯的心里上的活动,而是一个客观事实。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条件,体现了婚姻的实质。婚姻是男女双方感情的合意,一旦破裂就使得夫妻的存在失去了基础。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和优秀民族法律文化的结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也必须通过客观的言行或者状态来进一步确定,即根据夫妻之间的客观外在表现进行评价和概括。《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确定了五种感情破裂的客观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又进一步概括了14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尽管最高院的《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据,但是此规定的内容和夫妻性生活不和谐概念并不一致。此概念非常笼统,是否感情破裂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仅以性生活不和来判决。本案中,双方是因为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只要互相体谅,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不能视为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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