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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签订卖房协议后失踪,另一方是否需退还房款?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99

案情简介:离婚多年后因拆迁复婚卖房

张某与李某于1981年5月2日登记结婚,1992年协议离婚。后因徐州经济开发区进行房屋拆迁,为了获得更多40平方米的补偿,二人于2007年6月25日重新登记结婚。2008年1月8日,张某持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与原告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面积为75平方米,成交价为人民币105000元,首付50000元……。随后,蒋某向张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共计70000元。但之后张某便失联,蒋某多次寻找未果,遂将张某和李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

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应共同返还蒋某购房款7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与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使蒋某有理由相信张某的行为代表夫妻双方。此外,二被告在2007年复婚后,虽然于2008年4月17日再次协议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与蒋某之间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张某的个人债务。因此,法院认定该笔购房款属于张某与李某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享所负的债务;
4. 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病,或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 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 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夫妻一方能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则该债务应由该方个人财产清偿。

本案中,无论张某与李某复婚的初衷为何,他们已重新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因此该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卖房协议,所持证件表明李某知晓该行为,即使其不知情,该债务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二人离婚,李某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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