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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签订卖房协议后失踪 另一方是否需退还房款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8-10) 浏览 152

案情简介:离婚多年遇拆迁 为多获补偿又复婚

被告张某、李某于1981年5月2日登记结婚,1992年协议离婚。后因徐州经济开发区拆迁房屋,为了多得到4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二被告于200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8日,被告张某持二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与原告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买卖房屋面积为75平方米,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5000元,首付50000元……。后原告蒋某交付被告张某部分房款人民币70000元。再找张某,张某就避而不见。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返还已付房价款,李某为逃避责任,同年4月17日,二被告再次协议离婚。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李某返还蒋某购房款7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在与被告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与原告蒋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使原告蒋某有理由相信被告张某出卖房屋的行为是二被告共同行为。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与蒋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张某的个人债务,故法院认定该债务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律师说法:哪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本案中,无论两被告复婚的目的是什么,他们已取得合法婚姻关系,因此,他们婚后取得的该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卖房行为由张某一人做出,但其所持证件表明李某知晓此行为,且无论是否知晓,该笔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李某与张某离婚,也无法逃避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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