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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女儿 事后反悔能否要回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8-10) 浏览 149

案例简介: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女儿

2004年4月,张某与林某登记结婚,不久后生下了女儿童童。结婚7年后,2011年4月,张某与林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依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天河、番禺的三套房产全部产权归童童所有,2013年8月后房产使用权归还给童童,张某此后若要使用女儿房产需征求女儿同意,并协商给予经济费用。2013年1月,林某姐姐收到张某给付的100万元购房款,其所属份额转售给童童。不料,2014年1月,张某将林某还有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条款。

法院判决: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女儿,事后反悔不能要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能否撤销他与林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童童的条款。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因此,张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所涉的赠与条款,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张某称他要求撤销房产赠与条款,是因为林某拒绝让他探望女儿,但该理由不是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条件,张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 与女儿童童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女儿,事后反悔能否要回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书》是张某与林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签订,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按协议履行。张某未能举证证实订立《离婚协议书》时林某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张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 与女儿童童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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