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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夫妻在华起诉离婚,法院管辖如何确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42

案情简介:
今年5月20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收到了一名居住在渝中区的美国公民阿K提交的起诉状,请求与他的美国妻子卓尔离婚。阿K在诉状中表示,他与卓尔于1993年在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市结婚,并育有两名子女。自2001年3月起,阿K一直在重庆工作和生活,而卓尔则长期居住在美国俄勒冈州,双方长期分居,未有互相探望。由于考虑到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可能面临诸多困难,阿K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渝中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渝中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非中国公民,且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因此法院对该离婚诉讼无管辖权,遂裁定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
在处理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时,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点不在此列。如果被告的户籍已迁出但尚未落户,且有明确的经常居住地,则由该地法院管辖;若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则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若迁出超过一年,则由其现居住地法院管辖。

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也可具有管辖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 被告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 被告被劳动教养;
4. 被告被监禁。

目前,我国法律对中外公民离婚、华侨与国内公民离婚、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离婚的相关问题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之间的离婚纠纷,在受理、管辖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缺乏相关判例参考。因此,本案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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