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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遗传性疾病的婚姻是否有效?法院判决无效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34

案例简介:蒋某与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1992年4月5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徐某在婚前即患有大脑痴呆,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蒋某曾通过书信向徐某父母承诺婚后不会歧视徐某。1998年5月25日,两人共同抱养一女,取名蒋某玖,一直由蒋某抚养。2005年1月,蒋某外出打工,徐某因无自理能力被送回娘家生活至今。2009年5月4日,徐某被诊断为“病控性精神病”。

法院判决:宣告蒋某与徐某的婚姻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达到法定婚龄。徐某自幼患有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表现为痴呆,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蒋某在明知徐某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且存在精神问题的情况下与其结婚,该疾病对后代具有较高的遗传风险,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范畴。因此,蒋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辩称徐某的病症为婚后所患,但该主张与徐某提供的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宣告蒋某与徐某的婚姻无效。

律师说法:患有遗传性疾病的婚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有效的两个基本条件是:一是双方完全自愿,不得有强迫或干涉行为;二是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在本案中,虽然蒋某表示自愿结婚,但徐某因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导致其精神状况异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真正表达结婚意愿,因此婚姻的第一项要件不成立。

此外,《婚姻法》第七条明确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徐某的病症属于不适合结婚的精神疾病,其在婚前已存在相关健康问题,且具有较高的遗传风险。此类情况不仅影响婚姻双方的身心健康,也可能对后代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人在婚姻登记中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结婚条件,婚姻关系可能被宣告无效。如您有更多关于婚姻效力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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