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婚内财产约定不明如何认定共同财产范围?法院判决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90

案例简介:孙某与李某原为夫妻,双方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由女方抚养,男方定期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现居住的公房及房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双方在现金和存款方面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无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归男方所有。2014年,李某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要求孙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中,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在其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而孙某在离婚时对此进行了隐瞒。因此,李某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提到“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归男方”,但在房产价值远高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提出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知悉该房屋的存在,因此李某在2014年起诉时才得知房屋情况的解释更为合理。关于房屋的分割,法院参照李某提供的市场价格及周边房产的市场价值,合理确定房屋价值,并结合孙某隐匿财产的过错以及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的事实,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向李某支付折价款一百四十万元,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若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酌情少分或不分给该方。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证据显示孙某现住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且其主张已向李某说明购房情况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至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应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具体案情等因素综合判断。因此,李某要求房屋全部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以上是对“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这一问题的法律分析与解答。如您在婚姻法律事务中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指导。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