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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写子女名字是否享有房屋份额?法院判决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82

案例简介:2014年10月,吴先生与李女士夫妇在常熟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约200万元。购房时,两人将自己及儿子吴某的名字共同写入购房合同。此后,双方于2015年4月签订协议书,约定“李女士自动放弃房屋份额,房屋由吴先生独自100%占有。”然而,自2015年起,夫妻关系逐渐恶化,最终于2016年9月通过诉讼离婚,儿子吴某由李女士抚养。离婚后,双方就房屋权属问题仍存在争议,吴先生遂于2016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中出现子女姓名,并不意味着子女自动享有房屋份额。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与李女士在购房时将儿子吴某的名字写入合同,可视为对儿子的财产赠与。但由于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财产权利尚未发生转移,赠与行为尚未完成,因此赠与人有权在赠与完成前撤销赠与。此外,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归吴先生100%所有,且吴先生已将李女士在购房时的出资款全部归还,故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吴先生所有。

律师观点:关于子女是否能享有房屋份额的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仅能处分夫妻双方的财产,不能直接处分子女的财产。在购房合同签订并履行后,房屋的权益已部分归属子女,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因此财产权利尚未转移。根据《民法总则》第35条,监护人应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其财产。因此,协议中涉及子女财产的部分应视为无效。房屋的权属应以房管部门的登记为准,未登记前,财产权利仍属于父母。简而言之,签订购房合同并不等于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有在开发商交房并办理产权证时,才可能涉及子女的份额。在本案中,由于子女姓名是在购房合同中加入,并未在产权登记时体现,因此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房屋应归吴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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