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生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争议解析
案例简介:
1995年初,蒋某与程某在广州相识并开始恋爱关系,随后于同年6月起共同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6月,两人育有一女,取名小程。起初,双方感情稳定,但近年来因生活琐事频繁争吵,导致感情破裂。程某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小程由其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大学毕业。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由女方程某抚养小程,蒋某则需每月支付抚养费。蒋某提出自己目前无业,与女儿一同居住在父母家中,因此希望程某支付每月4000元的生活费。程某则表示自己从事小本生意,月收入约1万元,但因近期生意不景气,无力承担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用,并承诺若生意好转,愿意增加抚养金额。双方的主要争议集中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上。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利益,认为程某主张的2000元抚养费在合理范围内,故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对于非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应由一方抚养,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若父亲条件优越且母亲同意,也可由父亲抚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征求其本人意见。若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关于抚养费的认定,通常按照支付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比例支付。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程某提出的2000元抚养费属于合理范围,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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